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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:失信名单设置1至3个月宽限期!需要具备什么条件?

时间:2020年01月02日 | 作者 : sc53456 | 分类 : 今日头条 | 浏览: 83次 | 评论 0

2020年1月2日,最高法举行发布会,发布《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》。意见明确,失信名单设置1至3个月宽限期,那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?

一、失信名单设置1至3个月宽限期主要内容有哪些?

1月2日,最高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最高法”)举行新闻发布会上,在发布会上,最高法发布的《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)指出,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,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,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。

二、有什么影响?

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,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,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,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;未履行的,再采取。通过这种威慑机制,一方面可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,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。

1、对于宽限期问题

不是所有案件都给宽限期,这个宽限期的把握要各地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,结合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、失信程度来确定,相当于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,威慑并督促他主动履行。

2、宽限期需要具备的条件

因为看病就医等紧急情况需要坐飞机、高铁立即赶赴外地的,出于人道主义考虑,《意见》规定法院应当准许。但“应当准许”是以下有条件的:

(1)必须由被限制消费的人提出申请;

(2)提供有效证据;

(3)要书面承诺。

另外,对于虚假提供证据或者违背承诺从事消费的行为,人民法院将严肃惩处,并对其再次申请,不再予以准许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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